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
三、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