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
现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申领办事指南》公告如下,望周知。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超过60日申领期限的不再扣减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有工商登记情况、正在收监服刑、已有劳动用工登记信息、参军服役、移居境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不在失业金保障范围内。
二、申领方式
(一)现场申领:参保失业人员可在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二)网上申领: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者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申领;也可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网上服务大厅(http://222.221.228.231/)或“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
三、需提交的资料
仅需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及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
四、领取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
(二)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1575元/月(迪庆州本级、香格里拉市、德钦县);1440元/月(维西县)
六、领取失业金期间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以下简称领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金期间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的,经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
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注意事项
(一)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出现下列情形, 界定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中止;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备就失业情况:重新就业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工商登记等);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温馨提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出现以上需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对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要及时主动归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八、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有哪些规定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九、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对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要退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迪庆州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