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在年老后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解决“老有颐养”问题而确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城乡居民60岁以后每月的养老金更多一些,生活水平更高一些,享受到更加幸福的晚年生活,根据《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我们发起此次倡议,鼓励全州各界爱心人士扶困帮弱、奉献爱心,资助参保人参保缴费。
一、资助人和受资助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
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二、资助标准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
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代替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
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024年度为9000元),不能对往年度进行资助。
三、资助的好处--养老金大幅提升
社会资助金额按年度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的多,得的多,如2024年度张三个人缴费9000元,子女个人资助9000元,2024年度个人账户将有18240元(含政府补助240元)。因此,通过资助将增加个人账户存储,可以有效提高参保人领取待遇水平,参保人员因病或者死亡,个人账户剩余金额将依法继承,家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费,不会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资助方式及流程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
保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
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具体经办流程及所需资料可咨询各县(市)社保中心、各乡镇社保中心。
五、联系方式
香格里拉市社保中心:0887-8230803
德钦县社保中心:0887-8413259
维西县社保中心:0887-8626772
迪庆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