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内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
三、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二、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岗位名称、申请理由、工作时间、计算周期、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准)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
4、营业执照副本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实行特殊工时制人员花名册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的书面意见
8.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9、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提供书面前期执行情况报告.
六、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向劳动关系与信访调解仲裁科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
(二)决定受理后,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进行。
(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送达企业。
七、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期限
两年
九、监督管理
(一)实行公示、登记和报告制度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实行公告和通报制度
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的机构,要定期将批复文件等相关决定通报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工作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在日常执法、纠纷调解、案件审理中,发现审批不当、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应及时互相通报情况。
(三)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及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及分管领导。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核查、内部审批、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
五、相关责任
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作出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资格的决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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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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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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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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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 位 职 能 |
申请工时 |
申 请 理 由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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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工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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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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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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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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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申请表需一式一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2、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4、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的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