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州级统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1、每月1-27日进行参保单位数据核定,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7日前来办理人员变动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核定数据不能更改,出现多缴少缴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2、由人社部门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数额,按月由税务部门进行征缴。不按期缴费者,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州工作的职工,按本人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代缴,财政代发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6、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按年缴纳(含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照执行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个人私营经济组织,企业补充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1、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划账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缴费4%,其中:3.5%划入个人账户,0.5%作为统筹基金。
2、个人账户的组成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
(2)单位缴纳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职工年龄分档计入。
①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划入个人账户;
②36岁至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
③46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个人账户;
④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7%划入个人账户,每个年龄段下调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