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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41453373R/202200438
文  号
来 源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2-10-12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二)
发布时间:2022-10-12 17:24     浏览次数: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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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社保基金安全是社保领域的大事,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保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将就欺诈骗保行为具体有哪些、欺诈骗保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欺诈骗保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如何举报等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如下:

欺诈骗保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六)《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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