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社保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号)。积极主动服务,便捷高效做好被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单位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消除广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