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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遗属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 申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06 17:10     浏览次数: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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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1.1 事项简述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办理。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1.2 办理材料

1.2.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2.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1.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领即可;

1.2.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领即可。

1.3 办理流程

1.3.1 转入

参保人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交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填写《转移申请表》、《参保登记表》,村(居)委会审核后每月15日前将转移资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   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经办审核签章,每月18日前上报县(区)城居保科(中心)   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复核签章开具《接收函》,将转移材料寄送至转出地经办机构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待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手续完结后进行转入处理。

1.3.2 转出

转出地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在收到转入地审核签章的转移资料后办理转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参保人不需要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同时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1.4 办理方式

资料齐全,现场受理。

1.5 办理时限

按各地规定办结时间为准。

1.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7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1.8 办理机构及地点

户籍转入地村(居)委会。

1.9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1 事项简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并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余额。

2.2 办理材料

2.2.1 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2.2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指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2.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领即可。

2.2.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3办理流程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协办人员指导填写《注销登记表》收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每月15日前参保所在村(居)委会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复核并加盖业务章→每月18日前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复核无误后,在系统内进行个人账户余额结算复核、系统终止复核并完成退保,每月25日前发放丧葬抚恤补助费和个人账户余额部分。

2.4 办理方式

资料齐全,现场受理。

2.5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前。

2.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7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2.8 办理机构及地点

办理参保登记所在村(居)委会。

2.9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3.1 事项简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3.2 办理材料

3.2.1 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2.2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指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3.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领即可。

3.2.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3.3 办理流程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参保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所在村(居)委会协办人员指导填写《注销登记表》收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每月15日前参保所在村(居)委会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复核并加盖业务章→每月18日前乡镇(街道)社保服务所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县(区)城居保科(中心)复核无误后,在系统内进行个人账户余额结算复核、系统终止复核并完成退保,每月25日前发放丧葬抚恤补助费和个人账户余额部分。

3.4 办理方式

资料齐全,现场受理。

3.5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前。

3.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7 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

3.8 办理机构及地点

办理参保登记所在村(居)委会。

3.9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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