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社保局行政处罚类(项)
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二)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
(三)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四)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五)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六)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七)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行为的处罚;
(八)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九)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
(十)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的处罚;
(十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十六)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十七)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十八)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令第375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
三、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迪庆州社保局行政给付类(项)
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州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令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申请人申报)→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受理→材料不齐告之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依法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命令办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的报社保机构业务负责人审核盖章→根据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养老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根据确定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停止、暂停、恢复支付待遇→不符和享受待遇条件及标准的及时反馈单位→支付。
四、单位须提交材料
(一)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及发放。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5.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将其具备的提前退休条件进行公示,并提供有本人及单位签章的公示材料及结论;
6.申请特殊工种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历年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原始记录和有关政策依据;
7.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
8.申请因病或非因公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9.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10.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及信息变更。
《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相关依据、批复或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及发放。
《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死亡证明书、火化证、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确认)。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按规定提供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土葬的,按规定办理。
(四)新增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审核支付。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伤残补贴(1-4级)长期待遇审核支付。
(1)《云南省工伤保险一至四级待遇审核支付表》、《云南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表》;(2)《因工(公)伤残鉴定结论的通知》(原件);(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5)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6)死亡证明;(7)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8)身份证复印件;(9)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10)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支付。
(1)《云南省职工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审核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4)死亡证明;(5)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收入证明、派出所生存证明及与供养人关系证明;(6)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7)1-4级鉴定结论;(8)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保险服务费审核支付。
1. 工伤医疗费审核支付。
(1)工伤首诊医疗报告、转诊转院报告、旧伤复发治疗报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报告、目录外药品器材使用报告、长期门诊报告;(2)医疗费票据(原件);(3)医疗收费明细表;(4)出院证(门诊治疗者提交病历表);(5)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6)《认定工伤决定书》;(7)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2. 工伤康复费审核支付。
(1)工伤医疗转康复报告;(2)工伤康复治疗方案报告;(3)康复费票据(原件);(4)康复收费明细表;(5)出院证;(6)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7)《认定工伤决定书》;(8)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3. 辅助器具费审核支付。
(1)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2)工伤辅助器具费票据(原件);(3)工伤保险服务费申报表;(4)辅助器具使用意见书;(5)《认定工伤决定书》;(6)费用结算时,单位须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迪庆州社保局行政检查类(项)
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四)州本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领取待遇情况稽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迪办字﹝2019〕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
三、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人社厅安排专项检查任务进行检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提前通知责任:应当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6.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责任:两人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笔录。
7.稽核结果告知责任:经稽核,未违反法规行为的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迪庆州社保局行政确认类(项)
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工伤认定;
(二)州本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登记;
(三)州本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四)州本级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五)职业年金补记申报。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8号)、《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云社险〔2017〕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集中受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社险发(2018)23号)。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工伤申请人申报)→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受理→材料不齐告之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依法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命令办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的报社保机构业务负责人审核盖章→根据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养老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根据确定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停止、暂停、恢复支付待遇→不符和享受待遇条件及标准的及时反馈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申报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变动→生成应缴计划→单位缴费→财务、业务处理;
跨省转移人员在部网平台申请转移→转出地业务人员受理→生成转移清单→财政专户申请拨款→对方社保局做转入→转出地社保局财务、业务处理;
单位经办人申报职业年金补记业务→社保经办人员处理→财政专户申请拨款→到帐之后社保经办人员处理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迪庆州社保局其他行政职权类
服务指南
一、服务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审核
(二)变更工伤登记
(三)用人单位工伤登记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8号)、《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云社险〔2017〕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集中受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社险发(2018)23号)。
四、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和调查并提出决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五、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