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迪庆州人社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风险防控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6 17:17     浏览次数: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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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坚持承诺告知在前,按照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以信息共享、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积极构建远程确认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新模式,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日常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要强化数据比对核实工作,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强化持续应用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比对查询系统,按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要求,定期进行参保管理、重复领取待遇及死亡人员信息查询,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参保数据质量,对疑点信息逐一核实,属于违规领取的,要“先停、再查、后追”,确保不漏一人。

各级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要加强数据稽核,紧盯疑点数据,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数据背后的风险隐患,规范落实领取待遇人员信息核实工作要求,全面排查经办风险隐患。有计划推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稽核工作,加强日常核查监督,督促推进数据质量提升,建立与基金监督部门的联系制度,实现对欺诈冒领社保待遇工作的多部门协同配合、联防联控管理,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惩戒力度,合力防控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风险。

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部门,应坚持承诺告知在前,承诺内容应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虚假承诺的责任,告知欺诈、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通过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标准、支付情况及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进行核查。根据待遇资格确认核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现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获得参加社会保险资格或者取得协议服务资格;配合协助单位或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获得参加社会保险资格或者取得协议服务资格。应当立即取消违规获得的参加社会保险资格或者终止协议服务资格,并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对应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参加社会保险资格或终止协议服务资格的,报请人社行政部门取消或终止。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移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归口处理,由行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及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伪造相关条件、隐瞒领取条件变更事实真相、申请待遇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丧失领取条件后仍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配合协助单位或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对应由人社行政部门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报请人社行政部门取消。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移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归口处理,由行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及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给予相应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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