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741453373R/202200427
文  号
来 源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2-09-29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一)
发布时间:2022-09-29 09:20     浏览次数:4658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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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社保基金安全是社保领域的大事,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保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将就欺诈骗保行为具体有哪些、欺诈骗保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欺诈骗保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如何举报等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如下:

欺诈骗保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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